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高颖与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超倪瑜伽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颖,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超倪瑜伽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525号原告:高颖,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单位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超倪瑜伽会馆,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好望角庄园。经营者:倪佳,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颖诉被告倪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颖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突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颖负担。审判员  庞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