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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立芳与张丽静、张胜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芳,张丽静,张胜钢,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70号原告:张立芳,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群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被告张立静、张胜钢大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赵惠惠,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静,女,1987年3月7日出生,群众,汉族,现住邢台县,系原告张立芳二妹,被告:张胜钢,男,1990年9月5日出生,群众,汉族,现住邢台县,系原告张立芳三弟,第三人: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组织机构代码:05547071-2。法定代表人:侯顺安,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该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原告张立芳与被告张丽静、张胜钢、第三人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立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静、张胜钢、第三人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张立芳负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树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