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红洋与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洋,张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袁红洋,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浚县卫贤镇袁香菜村。被执行人张冬冬,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浚县新镇镇张寺南村。申请执行人袁红洋与被执行人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