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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红洋与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洋,张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袁红洋,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浚县卫贤镇袁香菜村。被执行人张冬冬,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浚县新镇镇张寺南村。申请执行人袁红洋与被执行人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