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义友与杨广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友,杨广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114号原告:陈义友,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杨广涛,男,回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洸河路24号,法庭代表人:宋本荣。本院受理原告陈义友诉被告杨广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义友撤诉。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