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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杜东学与罗建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学,罗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杜东学,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罗建彬,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东学与被执行人罗建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58.00元,执行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建彬已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