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雷德旗、尹友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德旗,尹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雷德旗,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高新科技开发区。被执行人尹友利,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德旗与被执行尹友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友利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字第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