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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自安与郑遵岭、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自安,郑遵岭,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221号原告:宋自安,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委托代理人:贾云峰,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遵岭,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振兴路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061696777R。法定代表人:苏增安,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号。代表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自安诉被告郑遵岭、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宋自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自安撤诉。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8.5元。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印)书记员  董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