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春会与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传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会,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传林,栗运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5号之一原告:张春会。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A座16层2120203室。法定代表人:魏加生,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传林。被告:栗运平。原告张春会与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传林、栗运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春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栗运平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会申请撤回对栗运平的诉讼,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会撤回对栗运平的诉讼申请。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人民陪审员 郭 建 飞人民陪审员 孙 廷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