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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春会与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传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会,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传林,栗运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5号之一原告:张春会。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A座16层2120203室。法定代表人:魏加生,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传林。被告:栗运平。原告张春会与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传林、栗运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春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栗运平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会申请撤回对栗运平的诉讼,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会撤回对栗运平的诉讼申请。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人民陪审员 郭 建 飞人民陪审员 孙 廷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