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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王某某、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60号原告:庞某某,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娅红,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王某某,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许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以原告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修峰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人民陪审员  潘爱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奚冰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