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987号原告:XX,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凤凰城81-83,机构代码91341622567524877G。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XX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