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他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春晓与深圳市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晓,深圳市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315号申请执行人:林春晓,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尚区布吉街道百鸽路信义广场沁芳园1-2楼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25034R。负责人:李会娟。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春晓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988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执3568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988仲裁调解书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卷宗材料应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志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