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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俊与郭荣宽股权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俊,郭荣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荣宽,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上诉人周俊与被上诉人郭荣宽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53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驳回周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周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周俊上诉称,本案的约定管辖不明,应属无效;其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郭荣宽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周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周俊赔偿其经济损失等。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上诉人周俊与被上诉人郭荣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标的公司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经查,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环路2号6-1。故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