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719席东旭与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东旭,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719号原告:席东旭,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北路1号1号楼602室。法定代表人:何雷。原告席东旭与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席东旭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东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东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席东旭负担。审判员 许 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