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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4577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对原告上海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其中对于调解主文第一项表述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海萍应向原告上海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有关上海市静安区共康四村XXX号XXX室房屋自1998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的房屋租金及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保洁保安费共计10,189元,上述款项被告王海萍应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1,132元,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1,133元,如被告王海萍有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原告上海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更正为“被告王海萍应向原告上海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有关上海市静安区共康四村XXX号XXX室房屋自1998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的房屋租金及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保洁保安费共计10,189元,上述款项被告王海萍应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1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1,132元,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1,133元,如被告王海萍有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原告上海大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晓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