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江依服饰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江依服饰行,文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87号,负责人:魏文辉,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江依服饰行,组织机构代码L5381400-0。经营者:戴永辉,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文丽萍,女,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申请执行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江依服饰行(经营者:戴永辉)、文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保字第207、211、212、213、2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江依服饰行的经营者戴永辉与被执行人文丽萍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4-6商住楼3单元3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江依服饰行(经营者:戴永辉)、文丽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华东商贸城江依服饰行的经营者戴永辉与被执行人文丽萍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4-6商住楼3单元301室房产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6月17日10时至2017年6月18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台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倪凯(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R9184于2017年6月18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4-6商住楼3单元301室住宅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1307962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4-6商住楼3单元301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207、211、212、213、214号民事裁定书);二、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4-6商住楼3单元3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倪凯(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倪凯(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