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8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肥乡县。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作出的(2015)肥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于2016-1-18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张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素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飞人民陪审员 刘小宁人民陪审员 张亚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