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2民初179号原告:杨某某,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男,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益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