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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刘海英与胡享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英,胡享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胡享廷,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与被执行人胡享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海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孝南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即刘海英与胡享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