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力强、陈丽娟、马文忠、何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刘力强,陈丽娟,马文忠,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0083111960。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刘力强,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马文忠,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何凯,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力强、陈丽娟、马文忠、何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牌号为川C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文忠名下、牌号为川C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凯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文忠所有的川C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和被执行人何凯所有的川C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