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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潘旦雨、姚德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平,潘旦雨,姚德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平,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潘旦雨,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姚德恩,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潘旦雨、姚德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潘旦雨、姚德恩无存款、车辆、房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建平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