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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林广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52号原告:林广然,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66、168号首层、夹层、二至四层。负责人:林继源,行长。委托代理人:符丁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丽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职员。原告林广然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越秀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广然,被告建行越秀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符丁升、黄丽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广然诉称:原告林广然于2015年12月11日13时许收到建设银行95533客户端发来的短信,内容为银行账户积分兑换信息,该信息由建设银行95533客户端发出,且沿信息往上查阅均为建设银行的相关账务往来信息,建设银行客户端亦未发来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原告林广然于当天14时许按照该短信操作办理积分兑换,但马上发现分别被转出2笔金额4875元共计9750元。这时建设银行95533客户端又发来提示输入验证码的信息,由于原告林广然没有防备,一直坚信95533短信客户端是建设银行的唯一官方号码,且在收到兑换信息至原告林广然操作期间一直不见该官方平台发出警示性信息导致原告林广然造成资金损失。原告林广然在发现资金被盗刷后马上联系建行客服办理挂失,并查询到钱被转到了支付宝,由于原告林广然当时并没有支付宝账号,所有在告知建行客服保留追诉损失的权利后立刻联系支付宝客服。支付宝客服称该两笔款项在多玩游戏消费了。原告林广然在与支付宝客服沟通的同时亦以12110短信报警形式向广州110报警台报警并收到了确认回复。110报警服务台在收到原告林广然报警后发来警示信息提示诱骗事主进行银行转账事实诈骗的各种情形。相反,银行未尽相关提示义务。当天15时许,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派出所接110报警后联系原告林广然,原告林广然按派出所指引到就近建设银行打印涉案账号流水,并取得了报警回执。原告林广然认为,建设银行95533短信客户端被伪基站接入导致原告林广然遭受资金损失,被告建行越秀支行对发生伪基站事件没有尽警示告知义务,事后不作为。故原告林广然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建行越秀支行返还原告林广然9750.6元,以及从2015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利息为448.5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因本案引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林广然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报警回执存根;2、受理报警登记表;3、建设银行95533信息平台端短信息;4、建设银行钓鱼网站;5、支付宝信息平台短信息;6、12110短信报警台短信息;7、涉事银行卡流水。被告建行越秀支行辩称:一、被告建行越秀支行主体不适格,开户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珠江新城支行),与原告林广然建立储蓄合同关系的是建行珠江新城支行,因此被告建行越秀支行主体不适格;二、原告林广然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由原告林广然本人承担相应的损失,理由为原告林广然收到的短信中要求点击的链接不是建设银行的官网链接,原告林广然应该对此予以警觉,但是原告林广然依然自主点击并主动输入短信验证码导致款项被转走,因此原告林广然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三、其次,被告建行越秀支行在营业网点及手机银行APP中对用户进行过多次的提醒,要求用户对钓鱼网站进行提防,因此被告建行越秀支行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四、对利率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及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被告建行越秀支行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涉案银行卡的开户信息。经审理查明:林广然在建行珠江新城支行开立了涉案卡号为43×××71的储蓄卡,卡片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2015年12月11日下午,林广然手机收到号码“95533”发来的短信,短信内容为:“建行喜讯通知:您账户已满10×××00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入手机网wap.ccbhsl.com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林广然收到该短信后,点击了短信中的网址“wap.ccbhsl.com”,并按照页面的指引操作,输入了上述建行储蓄卡号。号码“95533”向林广然发送了三条验证码短信,内容分别为:“尊敬的林广然,您末位8376的订单,支付金额4875.00元,验证码107597,14:25发送,请即时输入,切勿泄露,任何索取均为欺诈。实价买正品,购物到建行善融商务。[建设银行]”、“尊敬的林广然,您末位6519的订单,支付金额4875.60元,验证码743790,14:27发送,请即时输入,切勿泄露,任何索取均为欺诈。买进口母婴正品,请登录建行buy.ccb.com。[建设银行]”及“尊敬的林广然,您末位6519的订单,支付金额4875.60元,验证码743790,14:29发送,请即时输入,切勿泄露,任何索取均为欺诈。购韩货,上善融韩国商城![建设银行]”。林广然收到上述三条验证码短信后,在打开的手机网页页面上输入了验证码,涉案银行卡即被扣款两笔,金额分别为4875元及4875.6元,商户名称分别为支付宝及贝付在线支付。款项被扣划后,林广然分别联系了建设银行与支付宝客服,支付宝客服向林广然反馈相关资金消费到了多玩游戏。林广然于同日下午15时50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目前尚未有进一步侦查结果。另查明:庭审中林广然称未仔细看验证码短信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告知其相关积分兑换话费短信为伪基站发出。林广然认为建行越秀支行构成侵权,其在办卡时未允许银行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划款。再查明:建行越秀支行提交的开户信息显示,涉案储蓄卡的开户行为建行珠江新城支行。庭审中建行越秀支行称建行珠江新城支行是其下属网点,但是业务上是互相独立的,发卡无需通过建行越秀支行。林广然对涉案储蓄卡开户行无异议,称出于管辖问题,选择建行越秀支行起诉。本院认为:林广然在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卡,与建设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是基于林广然的银行卡发生网络交易合计9750.6元,林广然认为建行越秀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依据建行越秀支行提交的开户信息,涉案储蓄卡的开户行为建行珠江新城支行,林广然与建行珠江新城支行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中,林广然与建行越秀支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现林广然以借记卡纠纷为由将建行越秀支行诉至本院,缺乏合同依据,其要求建行越秀支行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虽然公安机关目前尚未有进一步侦查结果,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应为第三人通过伪基站以“95533”的号码向林广然发送诈骗信息,并通过虚假建设银行网站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骗取林广然卡内资金。建行越秀支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其对本案的存款损失是否存在过错为基础。首先,关于伪基站及伪建行网站。第三人利用伪基站,冒用“95533”的号码,以建行客服短信的名义向林广然发送诈骗短信,并利用伪建行网站对林广然实施诈骗,属于第三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设银行对此并不知情,其在客观上亦无法阻止本案伪基站短信的发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伪基站短信及伪建行网站与建设银行有关,建设银行对此不存在过错。林广然作为用卡人,对客服短信及银行网站的真实性负有一定的辨识真伪的义务,其认为建设银行未对伪基站短信及网站进行警示和告知,据此要求建设银行承责缺乏依据。其次,关于建设银行的通知提示义务。建设银行发出的验证码短信已明确载明验证码所涉订单号及支付金额,将验证码所涉及的交易向林广然进行了通知。同时,建设银行在短信验证码中亦明确提示客户“切勿泄露,任何索取均未欺诈”,就泄露验证码所涉风险向林广然进行了告知。建设银行发送的验证码短信,足以证明建设银行将短信验证码相关交易的风险向林广然进行提示和告知。第三,关于林广然的注意义务。林广然登录虚假建设银行网站进行积分兑换话费,但是其收到的验证码短信后,并未注意到相关验证码短信载明的所涉交易信息,亦未对验证码短信上的风险提示内容引起足够重视,仍在虚假建设网站上进行操作并输入验证码信息。在第一笔交易完成卡内款项被扣划后,林广然仍继续进行第二笔操作。按照一般经验法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的交易,无需使用实体银行卡,一般只需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姓名、预留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即可完成交易。庭审中林广然确认其在虚假建设银行网站上输入了银行卡号和短信验证码,林广然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其卡内资金损失。故林广然未尽到用卡过程中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应对存款损失承担责任。第四,交易安全的保障。建设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林广然的银行卡账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应承担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技术设备和提升交易安全性的职责。但是银行的该项义务并非是存款发生损失时不论原因的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储户在用卡过程中亦具有不可推卸的,审慎用卡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无论是支付领域还是电信通讯领域,任何技术都可能存在漏洞,而这种漏洞并非储户免除用卡过程中安全注意义务的理由。综上所述,林广然被他人诈骗导致存款损失9750.6元,系由其自身用卡不当导致。建行越秀支行与林广然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承担合同责任缺乏依据。林广然认为建行越秀支行侵权造成其存款损失,但是未能对建行越秀支行的过错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建行越秀支行对本案林广然的损失不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应由林广然自行负担。故对于林广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广然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林广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咏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