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美圣与朱兴宏管辖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圣,朱兴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779号原告:李美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被告:朱兴宏。原告李美圣与被告朱兴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美圣诉称,2014年6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朱兴宏在邢台市李演庄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中制作安装铝合金百叶窗。2014年年底安装结束。于2016年1月15日结账工程款为131000元,原告先后给付15000元,余款116000元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被告朱兴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朱兴宏的户籍地虽然是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朗庙村,但是经常居住地是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三奕润城2号楼2单元1302室;2.原告李美圣到被告朱兴宏所承建邢台市李演庄城中村一期改造工程项目中从事制作安装铝合金百叶窗建筑分包工程,双方间构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3.原被告的合同履行地是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综上,无论是被告李美圣的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还是工程所在地,均是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李美圣至被告朱兴宏在邢台市桥西区的李演庄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负责制作、安装铝合金百叶窗,在此过程中被告结欠工程款,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朱兴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雪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