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81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白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白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冠军路枫桥半岛别墅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4578Q。负责人沈峰。委托代理人周存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白琳琳,女,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3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85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债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书、本院执行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3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