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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现林与祝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林,祝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687号原告:杨现林,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凯,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建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该村。原告杨现林与被告祝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现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现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30490元及利息(从2007年3月24日至履行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24日,2008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490元,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祝建国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24日被告祝建国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约定月息1分,2008年2月5日被告祝建国又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借原告款1257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2007年3月24日、2008年2月5日被告祝建国分两次借原告杨现林16000元、12570元,分别打了借条,其中16000元的借条约定了月息1分,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诉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祝建国偿还原告杨现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当事人约定月息1分,从2007年2月24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祝建国偿还原告杨现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2570元。三、驳回原告杨现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元,由被告祝建国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小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