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4121苏州华林科纳半导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世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华林科纳半导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世明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林科纳半导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被执行人:杭州世明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娟。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林科纳半导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世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杭州世明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林科纳半导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235000元。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被告杭州世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华林科纳半导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2、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委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已不再实际经营且查无踪迹,上述文书均已退回。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98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