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与揭**、深圳市龙岗区***足浴休闲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揭**,深圳市龙岗区***足浴休闲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756号原告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阵,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足浴休闲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法定代表人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