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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与揭**、深圳市龙岗区***足浴休闲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揭**,深圳市龙岗区***足浴休闲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756号原告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阵,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足浴休闲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法定代表人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