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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维波与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维波,李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90号原告:武维波,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左权县。被告:李敏,女,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左权县。原告武维波诉被告李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武维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维波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维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武维波负担。审判员  赵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