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维波与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维波,李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90号原告:武维波,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左权县。被告:李敏,女,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左权县。原告武维波诉被告李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武维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维波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维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武维波负担。审判员 赵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