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与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65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