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玉华与李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玉华,李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段玉华,男,汉族,芒市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李赟,男,傣族,芒市人,中专文化,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芒市。负责人洪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段玉华与李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执18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