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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继科,付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39号。法定代表人刘丽君,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竹木市场南头。法定代表人张继科。任经理。被执行人张继科,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付淑芝,女,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继科、付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保全的抵押财产暂时无法确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