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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王永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王永丰,冯波,徐林,徐桂芝,孙生,冯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代表人巴峰,男,行长。被执行人王永丰,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冯波,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徐林,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徐桂芝,女,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孙生,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冯春华,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王永丰、冯波、徐林、徐桂芝、孙生、冯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丰、冯波、徐林、徐桂芝、孙生、冯春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人民币16242.21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丰、冯波、徐林、徐桂芝、孙生、冯春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也未能提供王永丰、冯波、徐林、徐桂芝、孙生、冯春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王永丰、冯波、徐林、徐桂芝、孙生、冯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