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华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693号原告:何华,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国际大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黄亚林,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何华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何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于接到通知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5500元,但至今原告何华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何华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何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