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付某某1、付某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付某某1,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44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付某某1,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付某某2,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汪某某与付某某1、付某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