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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马振刚、乔奋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马振刚,乔奋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被执行人马振刚。被执行人乔奋霞。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婷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振刚、乔奋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振刚、乔奋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振刚、乔奋霞、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又经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奋霞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光××台小区××号房屋一套。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21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