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彭静与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静,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1080号原告:彭静,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18日,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游军。原告彭静与被告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群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群优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5日到2017年1月15日房屋租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所有的商铺,租赁期限为12年,租金前三年为28166.4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商定按每季度支付原告租金7041.6元。被告实际两次支付原告6个月租金共计14083.2元,其余租金至今仍未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利群优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德阳市利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居公司)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2015年6月23日,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出卖人,彭静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德泰“安安”商业广场1幢1单元1楼25号营业用房;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次日,彭静向其中介利居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352080元。2015年7月15日,彭静为出租方(甲方),利居公司为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安安商业广场”项目1-1-25号商铺共39.1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时间自2015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起,共12年,租期届满后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金第一年为28166.4元,第二年为28166.4元,第三年为28166.4元,第四年及以后为35208元;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群优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1日、2015年10月13日向彭静转账支付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房屋租金共计14083.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收据》、《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原告彭静一直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利群优公司使用至今,已经履行了出租方的合同义务,则有权请求被告利群优公司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利群优公司在支付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租金后,已经届满一年,应当支付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租金。故原告彭静主张被告利群优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静支付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房屋租金2816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德阳市利群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秀荣审 判 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