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彻东、刘云川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彻东,男,1946年2月22日出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川,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霞,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新,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多,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英,女,194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智勇,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楼伟东,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文莉,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列10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31065971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胡肖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478494。上诉人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1993年底,被上诉人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集资,以原青年时代杂志社的名义购买了中天城投法人股,其购股资金来源于包括上诉人在内职工的集资,依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青年时代杂志社名下的中天城投股票应为集资职工共有。上诉人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等集资,并以青年时代杂志社名义购买中天城投股票的行为,实质是代持行为,不存在任何行政指令或单位要求,因此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依据。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青年时代杂志社改制为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进行财务审计时未发现案涉股票。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主张由青年时代杂志社名下中天城投公司法人股股票由众上诉人集资购买,购买后股票的交易也是由实际集资人控制,青年时代杂志社协助办理交易手续。青年时代杂志社2013年改制成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后,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曾就上述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过处理意见,但未解决。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所持有的中天城投的股票归原告共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3年底,中天城投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青年时代杂志社通过向单位职工集资的方式购买了部分法人股。2007年以后,青年时代杂志社持有的上述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杂志社遂协助部分职工出售的部分股票。2012年,贵州省编委发出省编办(2012)230号文件,将原青年时代杂志社变更为贵州青年时代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财务审核报表中,没有上述股票资产。原、被告均称因青年时代杂志社改制导致其持有的上述股票无法继续交易,被告因此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寻求处理办法,但未能解决。截止2017年3月28日,青年时代杂志社所持有的中天城投股票尚余281703股。一审法院认为,青年时代杂志社通过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方式以单位名义购买中天城投法人股,其行为系单位行使的管理权。原、被告作为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产生的上述纠纷系单位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职工内部纠纷,不受民事法律的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9元予以退还。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股票是青年时代杂志社通过向单位职工集资的方式购买的中天城投公司法人股,集资的对象为青年时代杂志社的职工。一审判决以双方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本案纠纷系单位与其隶属职工之间为的内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刘彻东、刘云川、周丽霞、张亚新、许多、杨惠、吕国英、楼智勇、楼伟东、楼文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俊审判员 谌致华审判员 庞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二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