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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奥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陕西七星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陕西七星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006号原告:西安奥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4号美欧大厦1层108室。法定代表人:王爱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七星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169号中海国际社区·观园第12幢1单元29层12903号。原告西安奥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七星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奥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七星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普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七星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