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时制强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和鑫园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制强,南京市溧水区和鑫园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022号原告:时制强,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和鑫园餐厅,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1号2幢。原告时制强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和鑫园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时制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时制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 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