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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章纪川与朱志夫、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纪川,朱志夫,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章纪川,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朱志夫,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纪川与被执行人朱志夫、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章纪川与被执行人朱志夫、张雪梅就本案的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执行款35000元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2执1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连新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