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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哈尔滨鑫众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哈尔滨鑫众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0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七道街35号希望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谷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鑫众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孔令陈,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哈尔滨鑫众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订金人民币40000元、违约金8000元、合同价款30000元、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564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