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献芳、武安市平调落子社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献芳,武安市平调落子社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邯市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康献芳,男,汉族,住所地:成安县。被执行人:武安市平调落子社团。住所地:武安镇塔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团团长。关于康献芳申请武安市平调落子社团债权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邯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