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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文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7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文杰,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辩护人韩朝泽、齐亚楠(实习),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罗文杰的妻子黄雅丽与被害人魏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石桥立交与西三环路西辅道处因电动车刮蹭发生矛盾,黄某将罗文杰叫至现场,后罗文杰与魏某发生言语冲突,罗文杰遂用电动自行车上的U型锁砸伤魏某头部。经鉴定,魏某头部遗留瘢痕属轻伤二级。2017年1月1日,罗文杰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被告人罗文杰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文杰具有如实供述、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文杰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文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文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圆圆打印:扈艳红校对:雷圆圆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