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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波与邵建伟、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邵建伟,宋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7218号原告:刘波,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伟,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宋晓峰,男,36岁,汉族,居民,住郓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恒(特别授权代理),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郓城县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郓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波与被告邵建伟、宋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建伟、宋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对被告邵建伟、宋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刘波承担。审判员  马增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