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猛荣公民、童静芳公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猛荣公民,童静芳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47号被拘留人:徐猛荣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被拘留人:童静芳公民身份证号码:×××79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中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振瑶、陈玉琴(2015)金永执民字第34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猛荣、童静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