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化松与于兆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化松,于兆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90号原告赵化松,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赵丹华,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兆君,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牛艇光,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化松诉被告于兆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涉案合同涉及的主体为青岛智慧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案起诉主体有误,申请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化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晓君审 判 员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