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江意云、姚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意云,姚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江意云,女,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姚远志,男,汉族,住柳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江意云申请执行姚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6)桂022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远志应支付申请人江意云案款200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10.5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姚远志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2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志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