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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迎丰、范蔼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迎丰,范蔼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迎丰,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蔼莹,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范迎丰因与被上诉人范蔼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范迎丰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5月份,上诉人将存有9万元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交给被上诉人用于购买被上诉人名下的牌照号为HYF339的小汽车。因为双方为兄妹关系,上诉人并未要求被上诉人出具收条。涉诉车辆一直由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至今才主张权利明显不合情理。一审法院并未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亲属关系以及涉诉车辆的转让事实和实际占有情况,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范蔼莹辩称,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范蔼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津H×××××小轿车;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30日,原告购买雪佛兰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HYF339”,该车产权人登记在原告名下。后该车始终由被告使用。一审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已在2014年商定买卖该涉案车辆,并于2015年将9万元购车款交予原告。由于原告不配合导致车的产权证及牌照依然登记在原告名下,现该车辆确由被告使用。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原告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涉案车辆系其所有。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有买卖关系,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涉案车辆系原告所有,但至今仍为被告占有、使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范迎丰返还原告范蔼莹名下牌照号为“HYF339”雪佛兰牌轿车。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范迎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直接给付原告范蔼莹。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但上诉人提交了一份对一审工商银行取款的补充凭证,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将9万元取走的事实,被上诉人对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诉车辆的买卖事实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上诉人范迎丰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范蔼莹从工商银行账户内取走9万元,但未能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被上诉人范蔼莹虽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但认为该笔款项并非购车款。故本案中上诉人范迎丰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涉诉车辆买卖事实的存在,且其提交的间接证据的内容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主张的购买涉诉车辆事实依据不足。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范蔼莹作为涉诉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范迎丰返还该车辆。综上所述,上诉人范迎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范迎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