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15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黄某某母亲。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主要负责人陈进,该厂厂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汇源硫精砂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黄某某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