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校稿: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36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住乐平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5月18日生,住乐平市。被告吴某,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生,住乐平市。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9日、2016年2月25日,被告以生活经营需要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8.5万元整现金交易,约定利息3分,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5万元;二、判令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付至还清借款日止;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及上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吴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磊代审判员 叶 芳代审判员 胡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