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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姜海峰、冯继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峰,冯继根,吴龙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552号申请人姜海峰,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冯继根,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吴龙枝,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住万年县。申请人姜海峰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冯继根、吴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冯继根、吴龙枝立即借款2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冯继根在万年县金牛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股权,此合作社已未正常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冯继根、吴龙枝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17000元,待执行标的10000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冯继根、吴龙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文谦 关注公众号“”